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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节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1-02-02 08:33

咸宁网讯(记者 吴青朋 通讯员 吴玲霞)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节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确保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告诫函要求,各经营猪肉蔬菜蛋鱼粮等生活必需品、冷链食品和防疫物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疫情期间各项价格政策规定,保持进销差价率前后一致,不得在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采用相互串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手段推动价格过快上涨。

各商场、超市、卖场要认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虚构原价、先提价再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扣;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欺诈消费者。要自觉规范促销行为,不得开展虚假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线上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各景区内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景区门票价格政策,景区内的门票、索道、观光车、导游讲解、购物、餐饮、住宿、停车、娱乐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标明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优惠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落实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能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另外,住宿、餐饮、零售、停车、洗车、理发、白酒销售等领域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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