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原子 通讯员董慧艳 黄美霞)“那天晚上,建筑包工头提一个红色纸袋子放在我家客厅沙发上,说是点‘小意思’。他走后,我打开一看里面有10万元,于是我就拿进了卧室……”通城县原司法局局长金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低头说。记者8日从市检察院获悉,因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原通城县司法局局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1.5万元。
经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元旦,建筑包工头胡某为获得通城县司法局新宿舍楼的承包资格,先后多次贿赂时任通城县司法局局长金某。胡某交待,他采取借钱、送红包、送苹果手机、支付打牌钱等手段,贿赂金某来揽工程。
据金某交待,他曾向胡某“借钱”,并多次收受其红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身为国家工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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