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原子 通讯员吴戈 熊敏)受雇矿主充当监工,持械打伤前来阻拦采矿的村民。日前,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6月,李某(另案处理)与人合伙在通城北港镇桂家村一地段开采矿石,雇请胡某为监工。8月3日12时许,村民杨某等人认为李某等人采矿将损坏其耕种的田地而出面阻止,并拔下了采矿挖机的钥匙。胡某立即电话告知李某,两人持械同骑一辆摩托车赶到采矿现场,轮番用钢管、刀背殴打杨某等人,逼其交出了挖机钥匙。随后,为防杨某报警,胡某又持钢管击打欲逃离现场的杨某头部、腿部,致其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胡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并与杨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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