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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学生手术治疗未结束 保险公司拒绝继续赔付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4-07-10 07:16

  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  赵骥)8日,市民施女士向香城都市报热线报料,她的孩子去年在学校摔断手臂,当时保险公司赔付了第一次手术费用,可是今年,治疗的二次手术费用,保险公司却拒绝继续赔付。

  2013年3月1日,在城区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读初中二年级的小光,在学校不慎摔断左手手臂,随后接受手术治疗,手臂被植入钢板固定。

  “第一次手术,花了2万多元。”据施女士介绍,之前孩子在学校购买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做完手术后,4月16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小光赔付了7000余元的手术费用。

  2014年4月23日,按照医院的治疗方案,在植入钢板固定满一年后,小光需接受二次手术取出钢板。然而,花费7000余元手术费,当施女士和小光前往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却被告知,二次手术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中间有个变化,学校更换了保险公司。”昨日下午,小光告诉记者称,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他在学校购买的意外保险是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受理的,而2013年至2014学年的保险则是由阳光保险咸宁分公司受理。

  小光告诉记者,过去的两个学年,他都在学校购买了保险,然而今年的二次手术费用,两家公司都称无法赔付。据他介绍,他找过今年来的新保险公司,对方称他的手是在上一学年摔伤的,理应由上一学年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一位负责理赔的严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光的出险日期是2013年3月1日,而二次手术是在2014年4月份进行的,这之间已经超出了保险条款“只对出险180天以内”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的规定。

  “我们交保险费时,没有看到过任何保险赔付的相关规定。”昨日在得知保险公司的答复后,小光告诉记者,在当初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有180天以内进行赔付的条款。而且施女士称,孩子两次手术的时间间隔长短并非自己能够决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她不能接受。

  此事后续结果如何,香城都市报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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