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原子 通讯员蒋昊 陈菁
近日,咸宁市中院对13人涉黑团伙终审宣判。
2017年12月,崇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另12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1年不等。
宣判后,汪某等10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8年7月11日宣判,维持了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汪某及陈某、陈某某、皮某、金某等骨干成员的定罪量刑。
汪某自2007年4月刑满释放后,利用其家族在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的影响力,以“带徒弟”等方式,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武校学生或社会闲散人员成立犯罪组织。该组织插手民间纠纷、房地产纠纷,实施故意伤害2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寻衅滋事5起,致2人轻伤、5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6000余元;聚众斗殴2起(含已判决1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2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并安排他人持有其购买的另2支枪支。
为增强经济实力,2011年3、4月开始,汪某伙同他人在马桥镇及温泉城区的农庄、酒店等地开设赌场10起,指使手下参与管理,抽头渔利。
2015年2月27日晚,公安机关查封其在温泉一别墅内开设的赌场时,缴获赌资170余万元。
为排除竞争对手,该组织还打砸他人开设的赌场,在温泉城区、马桥镇、双溪镇等地的地下赌场业形成垄断,以赌养黑、以黑护赌,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护组织生存、发展及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咸宁的社会治安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网罗陈某、陈某某、皮某、金某 等人,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城区、马桥镇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在地下赌场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链接 什么样的组织是涉黑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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