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城都市报记者葛利利 通讯员卢海韵
托同事帮忙考科目一,被发现身份信息不符。8月21日,“替考者”余某和“被替考者”黎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咸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此案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替考入刑后,咸安警方办理的第一起此类案件。
请同事考科目一,双双被警方查获
8月21日上午9时许,咸安公安分局官埠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中心民警反映,在当天上午的考试过程当中,一名准备参加科目一考试的考生涉嫌代考。
经过仔细比对,官埠派出所民警发现嫌疑男子和所持身份证及报名信息表上的考试人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经现场询问,该男子交代,自己姓余,今年30多岁,是咸安张公人,在温泉城区某建筑工地当技术员,工地上的一个工友黎某委托他来考试,没有收取任何酬谢钱物。
民警又找到考试者黎某。黎某是通城人,文化水平为小学。此前,他在某驾校报了名,8月21日参加科目一考试。因文化水平有限,他怕自己过不了关,就找到工地上大学毕业的技术员余某,说服他帮自己去考科目一。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是犯罪主体
“以往查获考试作弊,多是给予考试分数作废、警告或者禁考等处罚,并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官埠派出所副教导员喻巍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都属于国家考试,完全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喻巍表示,黎某和余某的行为均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
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余某和黎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Administrator
上一篇:
温泉警方破获系列摩托车盗窃案 俩嫌疑人被刑拘
下一篇:
咸宁市一涉黑团伙覆灭 “黑老大”获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