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兰芬
案例:2015年5月,张某在咸宁一小区购买了套住房,考虑到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张某不愿意将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因此,张某跟朋友李某商量,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由李某领取了房产证。同时,二人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证明该房为张某所有。
2017年3月,张某与李某因为经济上的问题产生了矛盾,进而关系恶化 ,李某一气之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正准备买房结婚的王某,不知情的王某将房屋的款项全部转给了李某。2017年5月,王某和李某二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某得知情况后,2017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将房屋归还给自己。
[解析]
房子登记他人名下的风险?
我们的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张某这样的情况,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把房子放在自己的名下,因而在房产证上写着朋友或者亲人的名字。在这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大家,谁的名字出现在房产证上,意味着房子就属于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换句话讲,也就是谁的名字出现在房产证上,就意味着房屋的产权属于谁。
如果确实需要把名字更换成他人,是否需要办理其他的手续,防止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呢?
为保证房产不被登记人擅自处置,或不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在全款购房,不涉及银行抵押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可以要求借名登记人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这样安全些。
张某能要回自己的房子吗?
李某在一气之下卖掉了张某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子,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李某卖房行为违反其与张某的借名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对方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者王某。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要求李某将房屋归还给自己?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从案例上看,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张某要求王某归还房屋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其可起诉李某要求归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大家买房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大家在购房的时候,需要卖房的一方提供哪些证件?卖方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是不动产权证。
买房的王某应该说是非常的冤枉,自己花了真金白银买的房子,最终却惹上了官司。在他购房的整个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却没有注意。
购房前除查验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还要求其出具购房发票、缴税凭证、付款银行凭证等原件,查清购房实际出资人;实地查看购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房主或承租人),了解房东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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