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通讯员柳文 邹蕾)近日,消费者刘某到赤壁市某摄影店交付526元,给自家宝贝拍摄了一组百日照。取照片时,商家称每张底片需交纳15元购买。刘某感到不合理,于是找到工商部门帮忙维权。
蒲圻工商所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到该摄影店进行调查。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该摄影店老板宣讲《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摄影店老板最终将全部底片交付刘某,刘某十分满意。
工商部门温馨提醒:《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摄影摄像、冲印、打印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照片、底片、数据资料。
编辑:Administrator
上一篇:
孕妇医院停车场临产 医护人员及时处置母女平安
下一篇:
母女俩为琐事发生争吵母亲跳河 河床淤泥救了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