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通讯员汤葵)三次赴沪,历时三年。日前,赤壁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干警终于将被执行人陈某某从上海押送回赤壁,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的初心和担当。
被执行人陈某某,赤壁人,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陈某某患严重疾病,同年12月18日,该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当时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既没有委托赤壁市社区矫正局进行社区调查评估,也没有通知该局办理交接手续,直到2015年 12月28日该局才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赤壁市检察院、赤壁市公安局未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导致罪犯陈某某漏管。
此后,赤壁市社区矫正局多次联系罪犯陈某某,要求其到该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陈某某以在上海治病为由,既不提交病情检查报告,也拒不接受社区矫正。为此,该局先后两次给予其警告处分。
2016年5月16日,该局依法向上海某区法院发出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建议书,该法院在收到收监建议书后15日内未作出任何决定。2016年8月2日,赤壁市检察院、市社区矫正局派员赴沪,联系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事宜。其间,分别向上海某区法检两院通报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并向该法院送达了对陈某某收监执行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返回赤壁后,赤壁市检察院又分别向上海某区检法两院寄函,并多次联系陈某某案审判法官,持续跟进对撤销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结果的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罪犯陈某某拒不到社区矫正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且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属故意逃避监管,情节严重,应认定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因上海某区法院未对收监执行建议书作出决定,赤壁市社区矫正局无法要求公安机关追捕罪犯陈某某。
今年4月,赤壁市检察院得知陈某某因吸毒再次被上海市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两年,遂及时向咸宁市检察院汇报,得到高度重视。5月,赤壁市检察院重新启动对该案监督工作,该院检察官等干警一行再度到沪,经过对接沟通,取得上海有关方面配合支持。5月10日,上海某区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决定书,以陈某某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因陈某某已被送往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此次未能收监。
6月10日,赤壁市检察院决定派员第三次赴沪,赤壁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也派员一同前往。6月12日,在上海当地有关方面支持下,迅速办完相关法律手续;6月14日,将陈某某押解回赤壁市看守所羁押;6月19日,罪犯陈某某被押送到咸宁监狱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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