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王奇峰 通讯员胡文涵)因故意伤害罪被适用缓刑,缓刑社区矫正时间过半,殴打他人再次违法,近日,在崇阳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李某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止,在崇阳县肖岭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11月16日晚,乡司法所工作人员例行位置共享检查时,李某没有在微信群发送位置且手机关机。次日核实,11月16日凌晨,尚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李某在通城县夜宵城某店门口以路过的胡某杰、胡某钦、聂某某等人望了他一眼为由,推搡聂某某、殴打胡某杰、胡某钦。通城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司法局通报后及时介入,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在缓刑期间殴打他人,再次违法,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遂建议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并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崇阳县看守所内,检察官对22岁的李某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督促其真心悔过。李某体检后,被押送进监区。近日,他被送往监狱服刑,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27日止。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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