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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 咸安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执行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0-05-28 08:29

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陈志茹 通讯员陈斌 朱振华)5月26日,在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及两位人民监督员的依法监督下,咸安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采取联合行动,将一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收监执行。

罪犯唐某某于2009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因罪犯唐某某患有高血压Ⅲ期,不宜收监执行,裁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

2019年底,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市中心医院对全市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唐某进行病情复查,于2019年11月22日经咸宁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患有单纯收缩期高血压、肝功能异常空腹血压升高,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医学鉴定,唐某某所患疾病目前不符合严重疾病范围,所判刑期未满,应予收监执行。

咸安区检察院审查罪犯唐某某病情诊断资料后,认为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消失,依法向法院发出对罪犯唐某某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书,并及时将罪犯病情诊断情况通报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敦促该局及时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

2020年1月10日,唐某某在居住地咸安暂予监外执行刑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法院裁定唐某某于5月26日收监执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监狱不宜关押。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司法局多次就唐某某收监程序进行沟通,督促相关部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依法收押罪犯唐某某。26日,唐某某被送往咸安区拘留所,隔离14天之后转入监狱服满余刑。

本次收监执行工作,树立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据悉,今年以来,咸安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两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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