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陈桥)中午喝,晚上喝,并且喝酒后还驾车回家,结果酿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家属65.1万元。
2019年3月22日中午,咸宁男子刘某在亲戚家小酌了一杯白酒,晚上又和一帮朋友们在餐馆畅饮两杯白酒。饭后,刘某驾驶小轿车独自回家,由咸宁大道御湾往嫦娥大道腾飞家具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嫦娥大道281号路灯杆前,因酒后观察不足,撞上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致驾驶摩托车的施某受伤,且致乘坐摩托车的吴某受伤后当日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案发时,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2.27mg/100ml。案发后,刘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咸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吴某家属65.1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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