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叶子 通讯员 王银轮)1月2日晚,市森林公安局值班民警接到双鹤派出所移交警情,称有市民在咸宁北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发现了一只受伤的奇怪鸟类,因不懂治疗,遂送到派出所寻求帮助。
森林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鸟脸似猴脸,钩喙利爪,体长30公分左右,右边翅膀受伤。民警立即将该鸟照片发给市野生动物保护站专家咨询,初步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猴面鹰(学名草鸮)。民警当晚将猴面鹰送到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细心嘱托该救护中心认真治疗救助。
“咸宁市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禁猎期5年,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所有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三有’动物都禁止猎捕。”咸宁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行动中来。”该民警呼吁,今后若遇到类似情况,市民应及时拨打咸宁市森林公安局电话0715-8136696进行报警。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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