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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官庭前成功调解后现场普法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5-07-21 08:23

咸宁网讯(记者袁立新 通讯员谭田珍 徐华南)“感谢双方当事人接受我的调解,利用这个机会向大家普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无证驾驶不仅违反交通法规,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害人害己。作为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悲剧发生……”   

近日,湖北通山县人民法院九宫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调解现场,承办法官还为在场的所有人上了一堂普法课。 

2023年10月的一天,该县大路乡男孩吴林(化名,时年16岁,无机动车驾驶证),偷偷驾驶其母亲的小型轿车,搭载王玉(女,时年15岁)等多名未成年人,从通山县城往九宫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由于吴林驾驶小车失控,违规跨越道路中心黄线,撞向路边房屋。事故造成王玉受伤、车辆严重损毁、房屋受损。经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玉因左股骨中段错位性骨折在通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10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王玉伤情还需休息200余天,并需进行二次手术,预估费用15000元。期间,双方多次就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2025年3月,王玉及家人将吴林及其监护人诉至通山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

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且事实较为清楚,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先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初期,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方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未成年人鲁某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原告方详细解释各项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引导其理性主张权益。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协调,双方最终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吴林及其父亲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000余元,扣减前期已垫付部分,还需支付20000余元,原告王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当日,吴林父亲通过微信向王玉家人支付了全额赔偿款。

“大家不要急着离开,我还有话和大家说说。”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承办法官边说边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在场所有人宣讲交通法规,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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