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凌波门外东湖水域附近竖立的警示牌
凌波门栈桥内的游泳者
东湖凌波门栈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木子 实习生 魏芷瑶 摄影: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邹斌
初夏时节,武汉大学凌波门外,游人三三两两在东湖边漫步。旁边的凌波门栈桥上,一些游泳爱好者纵身跃入湖中,激起阵阵水花,引得旁人欢呼喝彩。这里是很多武汉市民消夏的好去处,也是外地游客喜爱的网红打卡点。
极目新闻记者看到,凌波门栈桥两端,都立着醒目的警示牌,上面写着“危险水域”“请勿游泳”等字样。
此前,李先生(化姓)和朋友结伴到凌波门水域游泳,因溺水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家人起诉武汉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武汉大学索赔,认为两家单位应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经过审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一审驳回李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今年5月底,武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东湖溺水不幸去世
2019年8月的一天下午,李先生和朋友王先生(化姓)相约来到东湖凌波门栈桥水域游泳。两人从岸边下水,李先生穿着救生衣坐在充气船上,王先生游在充气船前面。将船划到栈桥内水域后,李先生脱掉救生衣下水游泳。
随后,王先生带着充气船、救生衣上岸整理,却始终未见李先生上岸。他站在岸边不停呼喊,未见李先生回应。后来,王先生发现有群众正在岸边对李先生实施人工呼吸,原来李先生溺水了。
民警接警赶来,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李先生因溺水引发脑水肿等多器官衰竭,治疗花费15万余元。由于治疗效果较差,家人为李先生办理了出院手续。2019年9月,李先生在家中去世。
家属起诉两家单位索赔
2021年9月,李先生的父母起诉武汉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和武汉大学,要求两家单位赔偿他们经济损失的40%。
李先生的父母认为,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作为东湖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全水域的安全保障义务,禁止游人在非游泳区下水游泳。网上搜索显示,凌波门水域为游泳池景点,误导他人这里可以游泳。凌波门游泳池区域亲水平台建设简陋,没有任何护栏。该区域学生、游客、行人众多,多年来溺水事故频发,管委会本应采取措施,重点加强安全管理,但是,管委会未能落实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设置禁止游泳的标识标牌,放任危险产生,应当对李先生溺水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时,李先生的父母认为,武汉大学是凌波门栈桥、“凌波门游泳池”石碑的建设者,在未采取有效管理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给民众造成误导,即凌波门栈桥水域可以游泳。因此,武汉大学存在过错,也应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方辩称,李先生违规在禁止游泳区域游泳并发生意外,管委会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管委会是派出机构,不应也不可能对辖区内任何时空、任何地点发生的野游事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先生办理出院后在家中死亡,放弃治疗的决策、出院方案的实施、出院之后的护理,与损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无定论。
武汉大学方辩称,凌波门栈桥水域是天然水域,且四周设立了多处禁止游泳的警示牌,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前往自然水域游泳,武汉大学并非游泳活动的管理者、组织方,李先生应自行承担责任。结合李先生的治疗经过,溺水可能并非死亡的唯一原因。
针对“凌波门游泳池”石碑问题,武汉大学方表示,石碑只是向外界说明该处是基于历史沉淀的一个风景点,碑上文字也介绍了该处风景点的历史沿革,石碑不远处还有多处禁止游泳警示标志,因此校方不存在过错。
法庭上,王先生表示,他和李先生此前曾到凌波门水域游泳过。此次游泳前,两人都看到了“凌波门游泳池”石碑,也看到了栈桥岸边的禁止游泳警示牌。他们之所以到该区域游泳,既是因为石碑上的“游泳池”字样,也是因为该水域有很多人游泳,因此两人觉得,在这里游泳没有明显的危险性。
法院判决自行承担后果
开庭期间,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组织各方到现场勘验。经查,凌波门栈桥岸边立有多块警示牌,上面写有“请勿下水游泳”“危险区域”“注意安全”等字样。这些警示牌是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于2017年设立的。栈桥附近的标识牌记载了凌波门栈桥的历史,称这是东湖边一座具有文化韵味的地标。
法院审理认为,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作为东湖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其已经在凌波门栈桥岸边设置多块警示牌,且上面写有提示安全风险的文字,警示牌内容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李先生下水前看过警示牌,但仍然下水游泳,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
凌波门栈桥并非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东湖风景区管委会通过设置警示牌的方式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且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迅速接警处理,管委会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武汉大学只是凌波门栈桥的建设方,没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对于该水域也没有管理权限。此外,李先生的死亡原因与栈桥并无关联。“凌波门游泳池”石碑虽然是武汉大学设立,但石碑上也写有“历史文化遗存”字样,李先生应当知道凌波门水域并非正规游泳池,不能认为石碑误导李先生到该处游泳。
2022年9月,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在有警示牌和石碑上有文字说明的情况下,李先生仍然自行下水游泳,应当自己承担后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先生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5月底,武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提 醒
安全记心头
极目新闻记者采访发现,凌波门水域有不少游泳者,他们有的穿着救生衣,有的带着“跟屁虫”,有的未穿戴任何安全设备。
记者以游客身份询问,他们是否经常来这里游泳,是否担心安全问题,有没有看见岸边的警示牌。一位在汉务工的安徽男子介绍,他是野泳爱好者,当天是他第二次来此游泳。“我看见了那些警示牌。野泳的人要对自己负责,了解自己的水性,再决定是否下水。”他说。
其他多位游泳者也表示,他们都看到了警示牌,也认为在野外游泳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游泳前最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一位武汉市民告诉记者,他从16岁起便经常来该水域游泳,也知道这里曾多次发生溺亡事故。每年夏天,警方都会组织民警在这一带巡逻,劝说游泳者上岸,但效果似乎不太好。“这里很适合游泳,视野开阔,风景很美。天气炎热,下水了谁愿意起来?”该市民说。
一位武汉大学教师透露,今年5月,附近水域发生了2起溺亡事件。“希望大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最好不要野泳。即使下水,也要做好安全措施。”他说。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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