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周阳 通讯员 李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日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联合出台《咸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
据悉,《规定》适用于我市创卫工作中涉及到的咸安区、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驻咸各单位的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对单位和个人在创卫工作中失职、渎职或破坏创卫工作环境的行为,需要追究其责任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其中,对创卫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及时,影响创卫工作开展的;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工作不认真,未按时完成分配任务的;对所管辖行政区域或所属二级单位创卫工作发生问题,不积极实施责任追究的等六种情形,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领导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影响创卫工作的;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在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对上级批转要求实施责任追究,不能按期上报结果的;其他需要警示训诫的等五种情形,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同一问题督办多次没有整改的;工作消极、推诿扯皮,贻误创卫工作的;本单位在上级或市创卫办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创卫工作正常进展的等十种情形,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文件已陆续发放到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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