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今年高温津贴有微调 每天12元时长为4个月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4-08-25 10:43
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赵晓丽、通讯员薛猛报道: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我市高温津贴标准有所调整:用人单位在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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