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向东宁、通讯员丁永涛、张恒报道:昨日,记者从市“限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今年元月以来,市公安局温泉、咸安分局已与相关单位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172份,“闻鞭”出警36次,警告训诫27人,罚款9人。
1月25日,市民毛某在水榭花都某超市前燃放烟花爆竹,被巡逻民警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当场处以100元罚款,在场群众拍手称快。
自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咸宁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等九大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尊重传统习俗,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限鞭区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经过宣传发动,相关责任单位扎实有效开展相关打击,始终保持“限鞭”高压态势,通过组织治安、巡警、特警及“限鞭”区内派出所等责任单位,与辖区内酒店、宾馆、物业小区、区直单位和建筑工地等易发生燃放鞭炮的场所负责人签订“限鞭”责任书,确保无一遗漏,实现就近巡逻和就近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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