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 毛亚轩 特约记者 冯伟)才买三天的靴子,却总是出现鞋面饰品一再断裂的情况,然而商家因靴子是特价商品拒绝退货。最后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市民王女士最终获商家退货退款。
1月29日,王女士在温泉城区某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原价780元、促销价299元的靴子。可新鞋刚穿了三天,鞋面装饰品就开始断裂,经鞋店维修后,不到两天又出现同样的问题。王女士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可商家却表示特价商品概不退货。争执不下,王女士只好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温泉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鞋店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商家在促销鞋子时,单方面规定的“特价商品概不退货”的条款是不合法的,王女士仍然享有“三包”服务。最终,商家退货退款,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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