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向东宁、通讯员李佳威报道:7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设立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情况汇报。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设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后,实行分级审议制度。市规委会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委会及其下设规划与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构成。市规委会全委会主要对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政策、标准制定,战略性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开发区、县城总体规划)、部门专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物设计方案、大型项目用地性质依法调整和容积率的依法变更、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年度编制预算等重要内容进行审议。一般性规划成果(方案)由下设的规划与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市规委会委员由常规的公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组成,公务委员由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非公务委员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组成,按照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择优聘任、媒体公告等程序进行遴选,非公务委员人数达到13人。
市规委会的议事规则为:市城乡委员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审议议题进行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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