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8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熊亚平同志因工作岗位调整,根据熊亚平同志的辞职申请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决定,接受熊亚平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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