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创新民族团结工作,发挥好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国家民委提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寺庙的实施意见。9月是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为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特在咸宁日报开辟宣传专栏。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工作主要是进入党政机关,体现在:
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加强统一多民族国情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普及民族知识,提高各族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的要求,自觉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贯穿于自身工作,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依法办事,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制定政策和开展相关工作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和差异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民生。
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企业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企业工作重点是进入国有企业,鼓励进入非公有制企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切实把民族工作作为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是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使之与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相结合,与解决各族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相结合,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提高创建活动效果。
三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职工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四个认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营造各民族职工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单位、模范班组建设,并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四是在规划投资、开发资源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在社会服务、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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