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吴青朋 通讯员 廖春旭)近日,市政府出台《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作出具体规定。
《评价办法》明确了七个方面的考评内容,分制定方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四个步骤进行。采取百分制计分,分值由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情况等按一定比率换算得出。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市政府通报,同时通报市目标办、市综治办,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在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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