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陈志茹 通讯员潘勇)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从6月1日至9月30日,35℃以上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仍在室外作业的劳动者,每人可获每天12元的高温津贴。
据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7、8、9四个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 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市人社局提醒,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 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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