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前夕,咸宁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小区公开审理。
为防鸟啄菜,赤马港街道某小区居民刘某在自家菜地架网,致多只国家保护鸟类死亡,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承担赔礼道歉、民事侵权责任。
架网防鸟看似合乎情理,但不符法理,法院对该案如何判决?5月29日,记者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走进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小区庭审现场寻找答案。
起因:菜地架网致国家保护鸟类死亡
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小区街坊邻里中心广场庭审现场,悬挂的国徽在阳光下熠熠生辉,小区居民们围坐在一起认真旁听。
被告席上,67岁的刘某正襟危坐,布满老茧的双手时而平放,时而紧握,紧张不安的神态俨然一个犯错的孩子。
时间回到2020年。刘某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的承包土地上种植了油菜和蔬菜,可每当这些农作物生长旺盛时,经常遭受附近的家禽和鸟类侵害。
为了减少损失,当年12月初,刘某擅自使用禁捕工具在菜地的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高约3米的“U”形网阵,阻隔了该区域鸟类的迁飞和觅食活动空间。10余天后,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沾缚在网上死亡。
经过司法鉴定,12只死亡的鸟类中,有6只鸟类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鸟类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1只鸟类因死亡时间较长,无法鉴定其种类、品名和保护级别。可以辨别种类的11只鸟类评估整体价值为101500元。
事发后,经群众举报,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对刘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0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实施了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记者了解到,2020年9月29日起,咸宁市行政区域全域列为禁猎区,禁猎期为5年,禁猎对象为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和方法包括粘网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网捕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
争辩:误捕国家保护动物是否违法
庭审现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围绕刘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是什么等三个焦点问题分别发表了意见。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致使11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严重妨碍了野生动物鸟类生息繁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刘某应承担全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刘某的代理人答辩称,刘某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架设丝网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菜地,而不是捕猎鸟类。刘某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因过失造成12只鸟死亡。另外,在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有侵害的情况下,刘某采取的自救措施虽有不当,但不能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主观上是否故意,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补充说道,根据有关规定,村民的农作物因野生保护动物侵食导致损失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但不能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名,行损害公益之实。
刘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刘某目不识丁,属于文盲,不懂法,加上年老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法庭能原谅刘某的过失行为,免于追究他的赔偿责任。
判决:“以劳代偿”修复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是为了防止菜地的农作物不被侵害,但其在架设粘网后明知存在鸟类触网并会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12只野生保护鸟类死亡,其主观存在过错。刘某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刘某在明知其违法行为会造成鸟类死亡的情况下,仍采取大面积架设粘网的方式,且架设高度已达3米之高,远超出其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因此刘某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天上午11时许,法庭当庭宣判:被告刘某需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该赔偿可通过从事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
“在自己菜地上架网防止鸟儿啄食,难道也有错?”“刘某的行为情有可原,理应以教育为主,判罚是不是太重了?” 审理现场,不少群众在心里打起了问号。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破坏容易恢复难,这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法官耐心解释,刘某的行为看似符合情理,但违反了法理。赤壁市位于长江中下游丘陵地带,森林植被茂盛,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是鸟类生息繁衍的重要栖息地。本案的判决不仅是要让破坏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宣讲法律,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更是呼吁全社会提高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
本案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按照《“公益劳务代偿”的方案》履行赔偿责任。
(记者 方达星 特约记者 蒋昊)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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