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适用对象、责任主体、移交条件、工作流程、管理保障等方面作出全面细致规定,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划范围定权责,厘清“谁来管”
《办法》明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按照现行市、区(咸安区、咸宁高新区)财政体制划分区域进行移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纳入政府部门统一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涵隧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此前,我市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过程中,存在移交条件不明确、责任主体界定模糊、移交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进度滞后、维护管理责任衔接不畅。
为破解这些痛点,《办法》遵循“谁建设、谁移交,谁管养、谁接收”的原则,明确各方职责。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市住新及区住建部门、发改部门、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和湖泊部门、民政部门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维护工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设标准建流程,明确“怎么交”
《办法》设置严格移交条件,要求已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建设内容,达到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工程质量等相关规定;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满足正常运行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正常运行和维护条件,需接入相关运行平台的已接入;符合接管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或者行业规范等,如含有园林绿化分项(或者子项)的项目,其绿化苗木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协议约定养护期满后(至少一年),复验合格方可移交;大中修、现有路段改造等没有新增设施养护量的项目,按照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的原则,简化移交手续。
在移交流程方面,《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提交《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项目资料,接管单位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符合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资料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竣工验收完成后移交。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工作与竣工验收现场查验合并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各责任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自签署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市政公用设施。
根据《办法》,《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所需经费由其承担。《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签署后,由接管单位编制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费用,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其他咸安区域和非财政资金管理维护的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可以参照《办法》执行。各县(市)可以参照《办法》执行或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记者周阳 通讯员张冰 朱建旺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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