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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城镇大病保险政策有新变化 报销比例提到75%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6-03-28 08:28

  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向东宁、通讯员宋阿霞报道:日前,我市出台《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我市于2013年在全省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又于2014年率先启动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近日,又出台《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与过去的大病保险政策相比,新政主要有三大变化:

  第一大变化是起付标准提高了。根据省政府文件统一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从8000元提高到12000元,目的是充分使用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精准扶贫的原则,保障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参保患者,缓解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政统一了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1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第二大变化是报销比例提高了。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含)赔付55%,30001元至100000元(含)赔付65%,100001以上赔付75%,与原政策相比,50000元以上的年度报销比例比过去提高了10%,50000元以下的提高了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大病保险个人不需另外缴费。

  第三大变化是统筹层次提高了。城镇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更加严格的市级统筹,目的是保障制度的更加可持续性。设立“市级城镇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收统支,余缺共济。并规定了对不按时足额上缴大病保险基金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我市城镇大病保险还有两大亮点,一是在全省率先同时实施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二是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全省只有少数市州实行了这两条政策。市人社局副局长熊新元介绍,我市城镇大病保险惠及城镇职工、居民70余万人,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保住民生底线、促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理念。

  

  夯实民生之基 共享医保成果

  才见柳树绿,又见桃花红。在这美好时节,《咸宁医保之窗》专栏如期与大家见面了。

  201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改善民生,筑牢民生底线,办好民生实事,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新成果”。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病有所医是人民群众拥有获得感、幸福感的前提条件。开办《咸宁医保之窗》,就是要搭建政府与群众密切沟通的平台,带着最深厚的感情去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诉求、回应群众期待。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医保工作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在全省实现了“7个率先”:率先统一了全市医保政策,率先实现了市级统筹,率先实现了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率先实行了职工门诊统筹,率先完成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工作和开展待遇理赔,率先实行了职工大病保险政策,率先推行了总额控制付费方式改革。此外,在医保扩面征缴、医疗监控系统建设、医保经办能力提升等方面也亮点纷呈、可圈可点。

  我们希望,借助这个窗口,让更多的人了解医保政策,推动我们改变过去医保制度统筹层次低,医保政策多样化、碎片化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医保制度改革的成果。

  我们相信,秉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理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特别是架设起与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联结的纽带,以此征求意见,保持互动,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医保政策制订之中,促使医保政策更加公开、透明,推动医保工作不断改进完善。同时,我们也将从民生需求出发,针对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把关注最多、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大的政策作为重点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医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能行春风,必得秋实”。《咸宁医保之窗》虽然还是个新生的小嫩芽,但是她植根于咸宁这块沃土,服务于广大群众,有大家的关心与呵护,一定会结出累累硕果。(徐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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