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武汉1月14日电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哲、姜明助、谭宏宇报道:1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咸宁代表团举行代表小组会议,集中审议《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市委书记孟祥伟,市委副书记、市长王远鹤,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政法委书记蒋星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王汉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镇方松等参加审议。
代表们一致认为,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全面实施的制度支撑。《条例(草案)》明确了我省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路径,必将成为推动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条例(草案)》通过后,要结合实际抓好具体落实,以新担当新作为展现乡村振兴新气象。
王远鹤代表说,《条例(草案)》从法规制度层面总结乡村振兴实践经验,补齐制度短板,有利于为推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条例(草案)》中提出“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议建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村民自治、农民主体”的工作机制,并严谨科学明确各自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规划引领上,关于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尊重现有规划编制力量实际,给基层一定的自主权,确保规划接地气、可执行。在“三乡工程”落实上,要大胆突破,明确配套政策,加大金融投资力度,引导城市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
廖伯寿代表说,《条例(草案)》对我省将来一段时间乡村振兴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针对现实问题,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要素、资源和制度供给。《条例(草案)》实施将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广泛凝聚起促进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强大合力。
刘明灯、晏绿金、朱必海、魏艳香、祝敬华、徐勇等代表建议,进一步细化“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和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村转移或者排放”的实施细则;建立农产品公共品牌运营中心;确立村干部在村集体经济增长方面的激励机制;加强乡村振兴规划引领;抓好基层治理推进共建共享。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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