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记者庞赟报道:近日,市政府印发《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轻微违法者,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社会服务来代替处罚。
申请以社会服务代罚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同时符合初次申请社会服务、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含)以下、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时间等条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履行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选择履行社会服务的,原则上当场履行;不具备当场履行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社会服务有关事项告知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时长不少于半小时、不超过两小时,可以视情况分次进行。违法行为人按照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一步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通过让违法行为人参与社会服务,深入了解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其守法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以罚代管、屡罚不改的现象,通过疏堵结合的柔性执法模式,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助力城市文明建设。
据悉,《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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