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政务 图片 要闻 聚焦 县域 专题 文娱 科教 旅游 财经 论坛 招聘 数字报 新媒体 返回
首页 >> 县域新闻 >> 崇阳新闻 >> 正文

崇阳县法院:偷盗窨井盖 判了!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2-02-28 11:05

2月24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偷盗窨井盖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努力守护群众“脚底下安全”。

2022年2月22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崇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鲁某、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崇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间,被告人鲁某、魏某多次深夜盗窃崇阳县天城镇多个路段人行道上的窨井盖,并将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卖给天城镇某废品回收站,从而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魏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人行道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24日,崇阳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后崇阳县首起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

普法小贴士:小井盖托起大民生。窨井盖虽小,但却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不法分子盗窃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上的窨井盖,使得这些窨井成为了可能“吃人”的“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因此,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盗窃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其他严重犯罪。

2020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危害性的不同,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通讯员:吴伟


编辑:hefan

上一篇: 崇阳县法院: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纠纷,5天妥善调解!
下一篇: 崇阳建立电商入驻孵化机制 培育典型 辐射带动

相关新闻

咸宁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咸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咸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咸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咸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新媒体

  • 打好组合拳,跑出加速度!​咸宁工业经济奋战开
    打好组合拳,跑出加速度!​咸宁工业经济奋战开门红
  • 喜讯!咸宁多了一个“中国天然氧吧”
    喜讯!咸宁多了一个“中国天然氧吧”
  • 投资26亿元!嘉鱼县官桥八组把大学办到家门口
    投资26亿元!嘉鱼县官桥八组把大学办到家门口
  • 咸宁一地入选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咸宁一地入选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 省级名单揭晓,咸宁这户家庭上榜!
    省级名单揭晓,咸宁这户家庭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