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潘梦玉)4月19日,来自河南的余莹、程涟及其亲属一早来到咸安区法院,将一面上书“人民法官急民所急,尽职尽责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该院执行局干警的手中,以表达感激之情。
2017年1月,马瞻、马城、杨树搭乘同乡张玟的便车回家,张玟出于好意同意捎带。1月19日清晨,张玟架驶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不慎撞到薛伟停在应急车道内的重型半挂车,造成马瞻、马城当场死亡,杨树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玟超载,且驾车时接听电话,没有及时观察通行状况,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薛伟承担次要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给两个家庭带来不幸。悲恸之下,两被害人的亲属余莹、程涟将张玟和半挂车实际车主王攀等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马瞻、马城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8万余元,其中被告张玟属好意搭乘,酌情减轻5%的赔偿责任,半挂车车主王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其他被告均履行了赔款义务,但王攀、张玟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余莹、程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咸安法院执行局干警屠慧刚立即向执行人王攀、张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将两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也不露面。
屠慧刚调查两人银行流水,发现王攀一年内微信流水高达40余万元,其中一次性消费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有十几笔。由于两人是外省人员,故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两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张玟无力赔偿,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王攀在判决生效前已将其在某公司的300万元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其名下有半挂车3辆、房产1套,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充分维护两个不幸家庭的合法权益,咸安区法院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委托王攀户籍所在地法院将王攀车辆、房产查封,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攀实施拘留,迫于法律威慑力,被执行人王攀亲属主动联系区法院要求还款。4月16日,王攀亲属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114万元,取得申请人的谅解,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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