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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醒: “骗取骗贷”会带来不良后果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0-12-16 08:59

今年以来,少数单位职工为了提取公积金,试图使用虚假的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识破,并进行相应处罚。

案例一:伪造商业贷款资料     

2020年7月咸宁市直某事业单位职工,申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提供的建设银行还款流水、借款借据,经系统连网核查,银行无该笔贷款信息,其提供的相关提取资料系伪造。

案例二:伪造病例和诊断书     

2020年5月、11月咸宁市某直行政事业单位两名职工,分别申请“大病提取”一名职工提供的其配偶的病历、诊断书等相关资料及住院结算发票;另一职工提供其母亲的病历及出院结算票据等资料,经与资料显示的就诊医疗机构及医保部门核实,两名职工提供的大病资料系伪造。

案例三:伪造不动产权证书     

2020年12月嘉鱼县某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购房提取”,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地址为咸安区书香XX小区,经大数据比对和售房单位核实,其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系伪造。

根据《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伪造、变造资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做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退回所骗取资金;骗取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骗提人五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骗提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记载其失信记录。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住房消费以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视情形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醒广大职工,国家赋予缴存职工相应的权利,明确了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虽归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不符合政策、伪造资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积金,会受到相应惩处。

●记者 黄兰芬

●通讯员 吕敏芳


编辑:实习账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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