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杜培清)中秋节、国庆节就在眼前,不少单位的员工都在期盼着能发点节日慰问品,而不少用人单位也对该不该给职工发慰问品伤脑筋。记者27日从咸宁市总工会获悉,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职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但需严格按规定执行。
“向全体会员/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年节是指国家法定节日给职工和会员购买发放节日慰问品。适当的福利,是职工的权利。”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人解释。
该负责人表示,按规定,节日慰问品发放时间主要是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发放对象为本单位全体工会会员和职工。
发放物品一般是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物品或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节日慰问品,不能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等。报销资料时附规范的发票和购物明细,并办理发放签收手续。
发放方式一般是统一购买回来后发放实物或发放规定物品的提货劵。可在每个节日发放,也可分次或一次发放。端午节可发棕子、中秋节可发月饼,各基层工会根据资金状况,确定每个节日(或每次)具体发放标准,但全年每人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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