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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怎么管?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0-08-07 08:22

据统计,我市城区去年产生约30万吨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堆成10米高,占地约300余亩。如何破解建筑垃圾围城?日前,市政府出台《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如何?建筑垃圾如何处置?如何处理房屋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如何资源化利用?3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区建有6座临时清纳场

什么是建筑垃圾?市城管执法委综合执法四大队队长刘胜告诉记者,根据我市实际以及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需要,《办法》将建筑垃圾分为建筑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或者房屋装修装饰等过程中产生的石材类、金属类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其他废弃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或者房屋装修装饰等过程中产生的木材、塑料、石膏、沥青等废弃物。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急剧增加,但是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一直比较滞后。”刘胜说,2019年为解决市区建筑垃圾消纳问题,市城管执法委同相关部门协商初设了6座临时消纳场,目前临时消纳场已处于饱和状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已完成项目选址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施方案正在调整当中。

刘胜坦言,建筑垃圾处置需求不断增加,管理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城区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洒现象屡禁不止;运输车辆私运、偷运建筑垃圾,不按照规定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滞后、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尚待解决。


建筑垃圾“谁生产谁负责处置”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具体来说,建筑垃圾分三类处置: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回填于建设工程;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进入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综合利用;其他废弃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办法》明确,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与老百姓关系最紧密的房屋装修垃圾,该如何处理?《办法》规定,处置城市市政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工程等零星施工或因装饰装修个人住宅、商业门店、宾馆酒店等产生的装修垃圾,可不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但应当规范管理,按要求分类堆放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也就是说,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管理单位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清运。


资源化利用已列入专项规划

“当前,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正在加紧建设当中,建成后将极大的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出台后,我市将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市政府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网友“等一分钟”建议,引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与再利用企业,将建筑垃圾破碎成再生骨科,或将建筑垃圾制成各种类型的路面材料、墙体材料,或将其用于施工道路中的路基建设,用来代替天然砂石料。他建议大力扶持垃圾处理企业。


随意抛撒建筑垃圾最高可罚5万元

“窗外尘土飞扬,家具一天就积满了灰……”“房子临街,天热了,也不能开窗睡”。近日,网友纷纷在咸宁论坛反映,建筑垃圾随意抛洒给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根据网友的反映,记者来到了温泉岔路口毛巾厂小区。从大门进入小区后,沿着主路向前走约100米,一座座由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堆成的小山包映入眼帘。这一座座“垃圾山”里面夹杂着水泥块、砖块、塑料袋和树枝。垃圾全部裸露在外,看上去格外刺眼。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究竟如何管?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说,《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擅自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受纳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具体行政处罚进行了细化。

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恬 通讯员 万维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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