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商家把几千块钱的智能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结果却把主要责任推给小孩,哪有这样的道理!”8月11日上午,在咸宁市“一把手听民声”活动现场,市民沈女士打来热线投诉。
沈女士自称,她13岁的孩子于6月17日在城区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花费2099元,沈女士得知后要求退钱无果。
沈女士投诉后,双方协商时,商家以“小孩和监护人也有责任”“手机有损耗”等为由,只愿意退还1000元。
沈女士表示,她承认自己和小孩有一定过错,但商家却让她承担主要责任,她认为不合理,“一个未成年人瞒着家长去买高价手机,商家是不是应该先跟家长沟通,征得家长同意呢!”
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智能手机或者高价商品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经营者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到本案,沈女士的儿子属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儿子未经监护人允许私自在手机店购买智能手机的行为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同时,该购买行为发生后,沈女士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因此该购买行为不发生效力,所以手机店应当向沈女士返还购买手机的款项,沈女士也应当向手机店返还该手机。
该负责人补充表示,如果某手机店在售出高价手机之后,发现消费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手机店可以对消费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催告,如果该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30日内对此事没有回应,那么将视为拒绝追认购买行为,该购买行为仍然不发生效力。
记者获悉,当天上午活动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马上联系商家组织调解。在该局的调解下,商家愿意全额退款,沈女士退还手机,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昂贵的商品时,要及时劝阻,或是引导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对于超出未成年人能力范围的行为,由其监护人代为作出决定,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有助于保障交易的有效安全。另外,家长平时也要加强监管,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记者 方达星)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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