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周阳)昨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2013年,我市共查处9名县处级干部,重点查办了王艳斌、吕兴元、杨瑞华等一批大案要案。
1、王艳斌违纪违法案。王艳斌,2004-2011年,先后在通山县任副县长、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2011年10月任市政府副秘书长,2012年3月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公务员局局长、市人社局党组书记。
2013年8月26日,市纪委对王艳斌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王艳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收受他人钱物合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收受他人所送礼金及物资折价合计100余万元;将个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单位报销金额20余万元;违反政策购买超标小轿车,犯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其有关行为因涉嫌犯罪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杨瑞华违纪违法案。杨瑞华,2009年10月任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4月调至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工作。
2013年5月29日,市纪委指定通山县纪委对杨瑞华采取“两规”措施,就群众举报其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2013年6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杨瑞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90余万元、挪用公款100余万元、收受红包礼金及烟酒变卖所得约180万元、包养情妇、购置超标车辆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3年8月26日,杨瑞华因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吕兴元受贿案。吕兴元,2011年6月任赤壁市政府党组成员、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县职级)。
2013年2月,市纪委监察局对吕兴元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吕兴元在任赤壁市经贸局局长、赤壁市经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5万元。2013年9月6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吕兴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市委常委会2013年10月12日批准,决定给予吕兴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金官印受贿案。金官印,2009年6月任中共通城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4月1日,金官印被通城县纪委以涉嫌受贿采取“两规”措施;2013年5月15日,金官印被移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金官印在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担任通城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在管理该局新业务用房工程和筹建职工宿舍楼工程期间,先后3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3年6月2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金官印有期徒刑七年。
5、夏胜扬违纪违法案。夏胜扬,2012年2月任通山县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物资公司经理。
2013年8月7日,根据市纪委指定,通城县纪委查办夏胜扬违纪案件,对夏胜扬采取“两规”措施。经查,夏胜扬在任通山县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物资公司经理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贪污贿赂、收受他人现金、违规参与工程建设获利、以虚报发票的方式违规领取补助、与他人合伙私分公款等违纪违法问题,涉及金额共计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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