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方达星)外地游客在通城云溪漂流中,不慎遗失了财物,景区附近村民捡到后向失主索要报酬,但双方在“报酬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事发近半个月,失主仍未拿回自己的财物。
黄石的王女士告诉记者,8月19日,她们一行10余人自驾到云溪漂流,到了景区后,她和朋友将一部苹果6S手机、一把车钥匙和100元现金放在一个防水袋中,结果在游玩途中不慎丢失。
几番寻找无果,遗失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王女士一行人因当天赶着返程,临走前,向景区反映了丢失财物一事,希望景区帮忙查找。
王女士说,她的手机开启了防丢失模式,所以第二天上午,她的邮箱就收到了手机重新开机的信息。她立即打电话过去,希望对方能归还遗失的财物。
电话中,对方自称是景区附近的村民,当天在景区内游玩时,捡到了王女士的手机等财物。他表示,愿意物归原主,但希望王女士支付一些报酬。王女士随即一口答应。
但随后两人就报酬金额产生了分歧,王女士愿意给200元,而对方则要500元。经过多次协商沟通,村民将车钥匙寄给了王女士朋友,但其仍要500元才肯归还手机,王女士认为不合理,遂迟迟未答应。
王女士告诉记者,对方中途还向她朋友索要报酬,她担心自己支付500元后,对方仍不肯归还。最终,她向通城当地派出所报案求助。
王女士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可以向拾得人支出适当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但不能漫天要价。
9月4日下午,拾到王女士财物的村民在电话中表示,他既没有偷也没抢,而是捡到了手机。王女士却向派出所报案,这样的做法令他很不满。所以,现在王女士要想拿回手机,就必须给他1000元。
温泉公安分局民警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2万至20万),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王女士的手机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但此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不当得利,王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据悉,目前,当地派出所仍在协调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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