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胡甲文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接受胡甲文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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