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王凡报道:昨日,咸宁日报二版刊发的《谁动了我们的土地?》一文,引起崇阳县相关部门及法律人士的关注。
崇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雷卫斌说,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承包,涉及到本村范围内的,要承包双方本着自愿、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到县经管局、镇村备案盖章才能确定。
“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没有获得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就把有争议的山林分给村民个人,这是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雷卫斌认为。
雷卫斌还说,有争议的山林或土地,在权属没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山林或土地利用现状,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恢复原来的状态。十组村民要拿回那7亩山林,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确权。
“像中津村十组这种情况,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 崇阳县法制办主任栾卫民说。
针对丁国旺将林地作为宅基地公开售卖给17户村民建房的行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黎琼楼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未经相关土地主管部门报批许可,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并进行买卖,是违法行为。由于违反相关法规,二、三组和丁国旺本人签订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崇阳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丁国旺涉嫌擅自非法买卖土地案件正在侦查中,案情不宜透露。
编辑: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