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原子 通讯员肖华)嫌早餐店早点价格偏贵,在与店主争斗时将店主左手食指咬断一截。记者昨日从咸安检方获悉,咸安一男子因犯故意伤害罪,领刑8个月,缓刑1年。
去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咸安区贺胜桥镇男子李根(化名)带着朋友到横沟桥镇东升东路吴西(化名)夫妇经营的早点店吃早点。吃完早点准备付账时,李根和朋友质疑早点价格较贵,遂与吴西夫妇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争斗。在争斗过程中,李根一口将店主吴西的左手食指咬断一截。吴西随即被送往医院包扎救治。
后经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西的主要损伤为左手食指离断伤、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李根一次性赔偿吴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5000元,吴西向法院出具了对李根的谅解书。 审理该案的咸安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李根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李根积极赔偿吴西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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