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郑峥报道:3日上午,通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原通山县某水库的职工夏某与原单位达成调解协议,为期三年的维权历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988年6月,夏某进入通山县某水库工作,未签订劳动协议。2009年11月,该水库与夏某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后,夏某要求该水库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遭到拒绝。
此后,夏某先后向通山县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此案由通山县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收到该案件后,审理此案的陈法官多次深入基层,并亲自找到该水库主管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沟通,要求相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
最终,该水库与夏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单位给付夏某养老保险费共计2.8万元;夏某欣然放弃其他请求。当日上午,该单位将款项转账至通山县人民法院,按约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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