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来电咨询:张女士是咸宁人,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武汉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公司福利待遇不错,但有一项不近人情的规定:“女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结婚,一旦怀孕就必须辞职。”张女士因不舍这份工作,遂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2013年2月,张女士与大学同学王某恋爱结婚,下半年怀孕。公司得知后,认为其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解除了与其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张女士多次找公司协商交涉,公司均以其违反合同条约规定为由对其诉求不予理睬,张女士请求法律咨询。
咸宁市司法局法宣科回复: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及聘用合同。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适应其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张女士所在公司“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公司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张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高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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