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涛
去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呈现“五个上升”特点:一是立案数上升。同比上升32%;二是立办重、特大案件数上升。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重、特大案件同比上升66.7%,立查大案数占立案总数的58.8%。三是侦查终结数上升。同比件数上升82.4%、人数上升78.3%。四是起诉数上升。同比上升52.9%。五是法院作有罪判决数上升。同比上升66.7%。这“五个上升”,一方面充分表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呈明显增多趋势;另一方面,表明对严肃查办此类犯罪态度坚决,力度越来越大。同时,也再一次充分表明,惩治职务犯罪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从严打击,更要重点抓好预防措施落实。在此,笔者提出六个预防路径思考:
一、要破除错误心态。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渎职失职罪犯乃至社会公众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存在“钱不入腰包不犯罪”和“渎职没什么大不了”、“渎职犯罪‘法不责众’”等错误心态。事实上,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是“吃了人家的嘴软,得了人家的手软”,才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走上贪贿和渎职犯罪道路。对此类行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往往采取了“以贪查渎,以渎查贪,贪渎并查”,成效明显。
二、要树立“三个观念”。一是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去行使法律不允许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树立法律程序不可违反的观念。程序公正是实体(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只有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在法律授权和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错误和过失。三是树立“三法“理念。自觉运用法律思维、依靠法律制度、采取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正确履行法定职能。
三、要保持抵御腐败行为的思想政治定力。归纳起来就是要做到“十个不能碰”:一是插手工程承包的事不能碰。分管这些部门和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同志,思想上要有强烈的危机感和警惕性,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二是办事收钱的事不能碰。职能部门以及领导干部为企业解决问题,是份内之事、应尽责任。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那就是在实施犯罪,自掘坟墓。三是买官卖官的事不能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在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期间,大肆卖官鬻爵,涉及干部几百人,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害,教训极其深刻,务必以此为鉴。四是老板买单的事不能碰。有的干部出国、出差,家里装修,孩子上学,都是老板拿钱,开始是一点小钱、方便一下,接着就是今天两万、明天五万、后天十万,越搞越多,最后滑向深渊。五是刁难渔利的事不能碰。干部出以公心、为民解难是应尽职责,如若横加干预插手渔利则是以权谋私,应当立即止手。六是权色交易的事不能碰。据有关部门调查,在查处的贪官中,90%以上都与美色有关。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留恋于声色犬马之中,哪里还有心思干工作,又怎么能获得家庭幸福!七是滥交朋友的事不能碰。事实证明,干部交友不慎重,办事讲江湖义气,其实质是互相利用,一旦授人以柄,就会陷入圈套,后果不堪设想。八是搜刮民财的事不能碰。有的干部居然把“黑手”伸向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命钱、救命钱,最终自毁前程。伸手必被促,任何人绝不能心存侥幸。九是收礼敛财的事不能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人情往来中的不良习俗要决裂远离。十是谋私害家的事不能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本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结果却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四、要扎紧制度篱笆。审视我们岗位的“风险点”,形象地说是头上顶着“高压线”,手上捧着“烫山芋”,屁股坐着“玫瑰刺”。如果掌控不好,就会“脱下制服穿囚服”。因此,落实重要岗位轮换制度就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其一,可以多岗位锻炼干部,防止“职业倦怠”、“技能单一”,从而丰富阅历,提升能力;其二,能够关心爱护干部,防止因工作相对“封闭运行”、“惯性操作”而滋生腐败。
五、要保持持续震慑力。近年来,通过办案较好地遏制了一些行业和部门“前腐后继”的严峻态势,实现了特殊预防效应。因此,应坚持做到发现一起、追查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维护党风廉政纪律的严肃性。
六、要加强个人修养。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是推手,个人是主体。“人生没有彩排,天天都是直播”。具体来讲,就是要过好“三天”,即珍惜奋力打拼的昨天,把握充满诱惑的今天,拥抱夕阳晚霞的明天。因此,我们要善待和慎待自身的职责和权力,在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建设“香城泉都”的征途中,力求做到:一要干事(勤政),二要干净(廉政),三要干练(善政),切记慎行自律,切勿贪渎自毁。
(作者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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