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 左长康)4月2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我市调整社会救助标准 ,新标准从本月起执行,有效期1年。
根据4月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83元/人/月,嘉鱼县780元/人/月,赤壁市782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736元/人/月,通山县73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24元/人/月,嘉鱼县716元/人/月,赤壁市722元/人/月,通城县664元/人/月,崇阳县654元/人/月,通山县663元/人/月。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1472元/人/月,通山县1470元/人/月。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219元/人/月,嘉鱼县1388元/人/月,赤壁市、通城县1229元/人/月,崇阳县1134元/人/月,通山县1090元/人/月。
此外, 孤儿养育标准也有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15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元/人/月。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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