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镇强 通讯员 樊文华 王进)近日,崇阳县天城镇肖女士分别致电咸宁市消委会、崇阳县消委会,感谢市县两级消委助她讨回公道,拿到8万元赔偿。至此,历时8个多月的保险消费纠纷案在市县两级消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结案。
肖女士于2016年4月7日在崇阳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保险,即: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分别于2016年4月7日、2017年4月7日交纳保费4027元。
2017年7月初,肖女士体检时发现身体异样,后经省人民医院确诊,患浸润性导管乳腺癌,当即进行了切除手术,并进行化疗治疗。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保险公司对肖女士的理赔案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在肖女士的强烈要求下,2017年9月27日,保险公司以肖女士“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作出了“整体拒赔”的决定。
今年2月28日,肖女士向崇阳县消委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崇阳县消委会调查发现,肖女士购买该保险产品,是应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宣传、鼓动以及对同学家庭帮助的心态,号召5名女同学同时购买了同一款保险;当时肖女士也告诉这名业务员本人刚在湖北省人民医院做了卵巢囊肿切除手术,保险公司当时没有对肖女士能否购买该保险产品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实际情况,县消委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为此,崇阳县消委会组织两次调解均未达成和解。
8月7日,崇阳县消委会向咸宁市消委进行了专题汇报,请求给予指导。市消委会组织公益维权专家对肖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8月14日向保险公下达了公开约谈函,要求保险公司安排相关负责人到市消委消费纠纷调解室参加约谈。
从8月17日到8月30日,市消委分别与保险公司客服部、综合部、保险协会、该保险公司总经理等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保险公司主动提出,安排市公司负责人到崇阳县向肖女士赔礼道歉,并根据肖女士的实际情况给予更高的赔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经营者依法销售自有产品不得夸大产品收益率或者隐瞒重要风险信息;情况说明应当经消费者书面确认或者可以事后可以核查的方式确认。显然,本案中,保险公司有过错。
编辑:hushaopeng
上一篇: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嘉鱼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下一篇:
清华城半夜清晨施工扰民 相关部门:已责令整改
文/图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张敏见习记者阮泽华刘念焦姣编者按:11月1日下午,我市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正式吹响创建...
民警通过彭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获悉,一个小时前,陈女士骑电动车离开了公司,目前在大畈附近一个宾馆内。最终在...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朱亚平“6岁的孩子,天天说压力好大。”近日,家住温泉城区幸福路的刘女士感觉有点不幸福了,儿子等等刚刚...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丁婉莹今年年初,家住锦绣城的肖女士看到附近一家健身机构在做促销活动,一时兴起便办了一张健身卡。闺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