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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直政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打击"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答记者问(下)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3-11-01 02:12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甘正良答记者问

  问:“一霸四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和服务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提速和工业园区发展加快,少数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在部分企业周边和建筑工程领域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买、强卖,严重侵害了相关企业的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破坏咸宁经济发展环境,危及群众切身利益。受损害的企业反响强烈,受影响的群众深恶痛绝。

  问:法律对“一霸四强”行为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的、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行为人在强迫交易过程中,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围堵、冲击建筑工地、办公场所,强阻施工,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伤人毁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判处刑罚。

  问:法院在打击“一霸四强”专项活动中有什么举措?

  答:在10月17日召开的市区打击“一霸四强”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上,我们公布了咸安区3起“一霸四强”违法犯罪事件判决结果,对11名阻挠施工、强揽工程、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市法院参与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规范企业周边及建筑领域社会秩序的通告》。我们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对起诉到法院的“一霸四强”案件,快速查清事实,从重从快处理,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问:法院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全市两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咸宁市政法机关服务企业建设公平高效法治环境的若干意见》,先后出台了《全市法院服务企业的五条意见》,制订《关于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若干提示》,深入开展法官定向联系企业活动。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和“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软环境、是核心竞争力”的观念,按照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稳定的要求,强化司法功能,坚持能动司法,立足职能主动服务促发展。紧紧围绕执法办案,努力创建投资兴业的净土,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增添正能量,为咸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青山答记者问

  问:近年来,有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参与、鼓动、诈骗群众强揽土砖石瓦等工程或强行搬运装卸,并以此由索要高额费用,甚至串通围标,敲诈勒索投标方钱财,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请您介绍一下上述行为的特征和危害。

  答:我市部分企业周边、建筑工程领域沙石砖霸及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现象,我们统称为“一霸四强”,是种严重危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前,咸宁正处于一个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环境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一霸四强”与当前“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的整体导向极不相称,与咸宁长治久安、和谐美丽的城市形象极不相称,更与我市当前深入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极不相称,必须整顿规范企业周边及建筑领域社会秩序,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严厉打击“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

  问:请您就严厉打击“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简单介绍。

  答:一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企业周边及建筑领域强买强卖商品、强行搬运装卸以及强迫他人接受其他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强行承揽土砖石瓦等工程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为达到强揽工程等非法目的,围堵、冲击建筑工地、企业厂房、办公场所,强行阻挠企业施工、破坏生产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采取围标等不正当手段,借机勒索其他投标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在国家机关依法打击处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上述“一霸四强”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其特征。

  答: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及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问:在此次市区打击“一霸四强”专项行动中,市司法局作为成员单位有哪些职责任务和具体工作举措呢?

  答: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市区两级司法局联合在市区开展打击“一霸四强”专项行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地段在咸安区10个乡镇(办),重点为市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市区重点企业和建设工地周边、集贸市场等。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警醒市区群众了解“一霸四强”行为危害、法律责任和后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大局意识,动员群众积极配合专项行动,自觉远离“一霸四强”行为,为市区打击“一霸四强”专项行动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是抓好宣传发动。市区司法局各安排一辆法制宣传车,在活动地段每天巡回宣传开展打击“一霸四强”专项行动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开展集中送法活动。集中行动期间,市区司法局组织机关干部、法律服务人员和普法讲师团专家,在重点地段、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开展集中送法活动,讲授法制课、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开展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

  三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城区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积极配合专项行动,深入重点地段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巩固专项行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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