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曹铭报道:近年来,通山法院不断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对涉及村、组、政府、重点企业的案件和政策性、社会稳定性案件,均启用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5月初,该院收到原告徐某等四人的民事诉状称,他们系原官塘公社竹器生产合作社的职工。1982年,该社解散职工自谋职业。1985年,大畈镇政府将该社的资产处置,没有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为此,原告请求判令大畈镇政府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
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当时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企业很少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如果立案审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于是立案庭启用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经法官多次到大畈镇政府、司法所做非诉调解工作,原、被告取得和解,原告不再起诉,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据统计,自2013年2月至今,该院立案庭已对15件案件启用了诉讼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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