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程统 通讯员房利蓉)从11月1日起,我市将与全省同步,在全市范围内严格实行交通违法处罚罚缴分离,公安交警系统及民警严禁收取现金。
罚缴分离是指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及其民警对被处罚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时,一律不得收取现金,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必须由被处罚人上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汇缴账户,交警部门不得自行设立非财政指定的汇缴账户收取罚款。
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交通安全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交警大、中队及民警一律实行交通违法罚款处罚罚缴分离全覆盖,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理。我市交警目前提供的缴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银行柜台缴款,另一种是银行终端缴款(POS机等)。
据悉,对违反规定,不开具处罚决定书、并以实施罚款名义收取现金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对开具处罚决定书后并违规收取现金的,予以辞退;对交通协管员以各种形式收取现金的,予以辞退。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从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对相关地方的执法工作实行年终一票否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举报电话:0715—813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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