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向东宁、通讯员咸组宣报道:近日,市委出台《关于严格落实市、县(市、区)、乡(镇、办)党委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若干意见(试行)》,完善和落实“书记抓、抓书记”的管党责任体系,彰显从严治党新风,全面推进全市党的建设。
《意见》涉及党委书记抓党建的主要职责、重点措施、考评机制、问责机制四方面,共10条。要求各级党委书记明确政治责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党建、抓党建;明确主体责任,按照“结合实际抓部署,统筹力量抓落实,带头办点抓示范”的要求,健全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做好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书记要抓好四项措施:全面落实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公开承诺制度,每年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办几件实事;建立党建工作经常性督促检查机制,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专题会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带头落实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督办;强化党建工作运行保障,探索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党费补贴、项目整合、各级配套为补充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统筹联动的大党建工作格局,整合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资源和纪委、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部门力量,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各项任务落实。
《意见》对三级党委书记抓党建 “联述联评联考联改”制度作出硬性规定,要求党委书记就抓党建工作情况每年分别向上级和本级进行一次述职,并接受会议评议;强化了从严考党建的导向,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增加党建工作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突出考核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明确了抓整改的措施和要求,要求对述职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整改,上下联动推进突出问题的解决。
同时,市委强化了对党委书记5种情形的追责。规定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党组织书记,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有关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管理的,责成党组织书记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和诫勉谈话记录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留存并记入个人档案;对连续3年纳入重点管理的,对党组织书记作出组织调整;对因管党责任落实不力,使党建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党组织书记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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