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王永涛)新的《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已经正式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是沿用原收费标准,只是在一部分文字表述上稍作修改,使条理更加清楚明晰,便于执行。
据介绍,原有的《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从2010年实施以来,在广大单位和市民的大力支持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额逐年上升,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基本设施建设步伐、提高环卫作业质量和垃圾处理现代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该《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新的《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相关部门提醒各单位和市民应主动按标准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共同维护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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